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第24條規定了在原住民族就業比例未達法定要求時的處置措施。具體而言: 1. 第24條第1項規定,各級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及公營事業機構在本法施行三年後,若僱用原住民人數未達到第四條及第五條所定比例,則應每月繳納代金。然而,經依照第十四條第二項規定函請各級主管機關推介而未推介進用人員前,可以免繳代金。 範例:若某個政府機關在繳納代金前已向該主管機關提出了推介進用原住民人員的要求,且該主管機關尚未推介相應的人員,則該政府機關可以免繳納代金。 2. 第24條第2項規定,前項及第十二條第三項的代金,應根據差額人數乘以每月基本工資進行計算。 範例:如果一個公營事業機構在某個月僱用的原住民人數未達法定比例,那麼該機構需要根據未滿足的人數乘以每月基本工資來計算代金。 3. 第24條第3項規定,如果依法通知後仍未繳納應繳納的代金,將被移送至強制執行程序。 範例:如果某個政府機關被告知應該繳納代金,但拒絕繳納,則該機關將會被移送至強制執行程序。 4. 第24條第4項規定,對於超出規定比例的原住民人員僱用,應予以獎勵。具體的獎勵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設定。 範例:如果一個政府機關或公營事業機構僱用的原住民人員超出了法定比例,該機關或機構可以根據中央主管機關設定的獎勵辦法獲得相應的獎勵。 以上解釋依據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第24條的規定和參考了最新的法律文件。
本法施行三年後,各級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及公營事業機構僱用原住民之人數,未達第四條及第五條所定比例者,應每月繳納代金。但經依第十四條第二項規定函請各級主管機關推介者,於主管機關未推介進用人員前,免繳代金。 前項及第十二條第三項之代金,依差額人數乘以每月基本工資計算。 依本法應繳納之代金,經通知限期繳納而仍不繳納者,依法移送強制執行。 各級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公營事業機構及依政府採購法之得標廠商僱用原住民人數,超出規定比例者,應予獎勵;其獎勵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理由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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