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第9條,1項規定原住民合作社的營運發展經費可以由各級政府補助。這意味著政府可以提供財政支援以協助原住民合作社的經營和發展。 參考資料: 《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第9條(行政院原民會網站)
原住民合作社之營運發展經費得由各級政府酌予補助。 各級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定期辦理原住民合作社考核,成績優良者,應予獎勵,其考核及獎勵辦法,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會同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理由一、補助原住民合作社之基本費用。 二、獎勵原住民合作社績優單位。
一、補助原住民合作社之基本費用。 二、獎勵原住民合作社績優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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