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級政府應設置原住民合作社輔導小組,其職責如下: 一、為原住民講解合作社法及相關法令。 二、扶助原住民符合合作社法第九條之設立行為及登記種類之規定。 三、原住民合作社成立後,定期追蹤輔導合作社之運作。 四、為原住民合作社之長期諮詢機構。 五、其他有關原住民合作社之輔導事項。
根據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第10條的規定,各級政府應設置原住民合作社輔導小組,其職責包括: 1. 為原住民講解合作社法及相關法令:輔導小組負責向原住民解釋合作社法及相關法令,確保原住民具備相應的法律知識。 2. 扶助原住民符合合作社法第九條之設立行為及登記種類之規定:輔導小組協助原住民遵從合作社法第九條的要求,確保他們的合作社設立符合相關規定。 3. 原住民合作社成立後,定期追蹤輔導合作社之運作:輔導小組負責定期監督並追蹤原住民合作社的運作,確保合作社的運營符合法律要求。 4. 為原住民合作社之長期諮詢機構:輔導小組作為原住民合作社的長期諮詢機構,提供專業建議和意見,以推動合作社的發展和運作。 5. 其他有關原住民合作社之輔導事項:輔導小組負責處理與原住民合作社相關的其他輔導事項,以支持合作社的運作和發展。 參考資料: - 《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2021年最新修訂版) - 內政部97年3月25日函釋內授民字第9700163387號: https://law.moj.gov.tw/Law/LawSearchCase.aspx?LawID=A0110015&LandNo=1&PageNo=0&TotalCount=10
各級政府應設置原住民合作社輔導小組,其職責如下: 一、為原住民講解合作社法及相關法令。 二、扶助原住民符合合作社法第九條之設立行為及登記種類之規定。 三、原住民合作社成立後,定期追蹤輔導合作社之運作。 四、為原住民合作社之長期諮詢機構。 五、其他有關原住民合作社之輔導事項。
立法理由一、本條明定各級政府應設置原住民合作社輔導小組。 二、本條明定原住民合作社輔導小組職責。
一、本條明定各級政府應設置原住民合作社輔導小組。 二、本條明定原住民合作社輔導小組職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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