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創作專用權不得為讓與、設定質權及作為為強制執行之標的。
根據《原住民族傳統智慧創作保護條例》第11條,原住民的智慧創作專用權不得進行讓與、設定質權或作為強制執行之標的。根據該條例,原住民所創作的智慧財產權享有特殊保護,不能以任何形式轉讓或用作抵押。這一規定旨在確保原住民族的智慧創作權益得到適當保護并防止侵權行為的發生。根據《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第7條,原住民族對其創作的智慧財產權享有與其他公民平等的權利和保護。
智慧創作專用權不得為讓與、設定質權及作為為強制執行之標的。
立法理由智慧創作專用權具有財產權性質,原應賦予處分權,惟從智慧創作之團體性及文化性等特性及立法目的考量,不宜讓專用權人以權利賣斷方式之讓與、設定權利質權或透過強制執行,而移轉他人或非原住民(族),爰予以規定之。
智慧創作專用權具有財產權性質,原應賦予處分權,惟從智慧創作之團體性及文化性等特性及立法目的考量,不宜讓專用權人以權利賣斷方式之讓與、設定權利質權或透過強制執行,而移轉他人或非原住民(族),爰予以規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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