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創作專用權非經主管機關同意,不得拋棄;拋棄之智慧創作專用權,歸屬於全部原住民族享有。
根據原住民族傳統智慧創作保護條例第12條,智慧創作專用權必須經主管機關同意,否則不得被拋棄。如果智慧創作專用權被拋棄,則該專用權歸屬於所有原住民族共同享有。這個條例的目的在於保護原住民族的傳統智慧創作權益,並確保不被濫用或侵犯。
智慧創作專用權非經主管機關同意,不得拋棄;拋棄之智慧創作專用權,歸屬於全部原住民族享有。
立法理由明定拋棄智慧創作專用權之要件,以避免智慧創作因不當拋棄而消滅,另基於第七條之立法目的,拋棄之智慧創作專用權,仍歸屬於全部原住民族享有。
明定拋棄智慧創作專用權之要件,以避免智慧創作因不當拋棄而消滅,另基於第七條之立法目的,拋棄之智慧創作專用權,仍歸屬於全部原住民族享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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