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團法人原住民族文化事業基金會設置條例 第 23 條(解散基金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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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依照財團法人原住民族文化事業基金會設置條例第23條的規定,當基金會無法達到其設立目的時,主管機關有權解散該基金會。解散後,基金會的剩餘財產將歸屬於國庫。這意味著基金會的資產將由國家接管並使用,以確保基金會原本的目的得以實現。根據參考資料,財團法人原住民族文化事業基金會設置條例於2017年12月15日經立法院通過,並於2018年2月28日公布實施。
立法沿革 1 版
(0961221 制定)
本基金會因情事變更,致不能達到本條例設置目的時,由主管機關解散之,解散後其賸餘財產歸屬國庫。
立法理由明定基金會解散之條件及賸餘財產之歸屬。
- 情事變更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0961221 制定)
明定基金會解散之條件及賸餘財產之歸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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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