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團法人原住民族文化事業基金會設置條例 第 22 條(公告查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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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本基金會之經營方針、工作計畫、基金管理、經費使用、財產目錄、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表及其他有關經營狀況之文書,應備置於本基金會或公告於網路,以供民眾查閱。
- 2.前項公告項目,除經營方針、工作計畫於年度開始前四個月公告外,應於年度終了後三個月內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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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財團法人原住民族文化事業基金會設置條例的第22條,本基金會的經營方針、工作計畫、基金管理、經費使用、財產目錄、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表以及其他有關經營狀況的文書,應備置於本基金會或公告於網路,以供民眾查閱。根據條文規定,除了經營方針和工作計畫需要在年度開始前的四個月公告之外,其他項目都應在年度結束後的三個月內公告。
立法沿革 1 版
(0961221 制定)
本基金會之經營方針、工作計畫、基金管理、經費使用、財產目錄、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表及其他有關經營狀況之文書,應備置於本基金會或公告於網路,以供民眾查閱。 前項公告項目,除經營方針、工作計畫於年度開始前四個月公告外,應於年度終了後三個月內公告。
立法理由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 核名詞
(0961221 制定)
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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