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異動 105.06.08
財團法人原住民族文化事業基金會設置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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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會為財團法人,其設置依本條例之規定;本條例未規定者,適用民法及相關法律之規定。
本基金會之創立基金為新臺幣五千萬元,由主管機關編列預算捐助。
- 本基金會設董事會,置董事十一人至十五人;置董事長一人,由董事互選之。董事長應具原住民身分。
- 董事長對內綜理會務,主持董事會,對外代表本基金會。董事長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由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董事長因故不能執行職務逾三個月時,董事會得依決議解除其董事長職務。
本基金會設監事會,置監察人三人至五人,並互選一人為常務監察人。
- 董事、監察人人選之遴聘,依下列程序產生之: 一、由立法院推舉十一至十三名原住民族代表及社會公正人士組成董事、監察人審查委員會(以下簡稱審查委員會)。 二、由行政院依公開徵選程序提名董事、監察人候選人,提交審查委員會以公開程序全程連續錄音錄影經三分之二以上之多數同意後,送請行政院院長聘任之。
- 前項原住民族代表,不得少於審查會人數之二分之一。
- 審查委員會委員不得為政黨黨務工作人員、政務人員及選任公職人員。審查委員會委員應親自出席,不得委託他人代理出席。
- 董事之選任,應顧及原住民族之代表性,並考量傳播、教育、文化之專業性。
- 監察人應具有傳播、法律、會計或財務等相關經驗或學識。
- 前二項之董事、監察人,原住民族代表各不得少於二分之一。另應有工會代表一名擔任董事。
- 董事、監察人中屬同一政黨之人數各不得逾董事、監察人總額四分之一;董事、監察人於任期中不得參與政黨活動。
- 工會代表董事候選人之選任或罷免,應由本基金會工會自主決定,由行政院提名。其選任或罷免之程序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董事、監察人除董事長為專任有給職外,均為無給職。
監事會掌理下列事項:
一、業務、財務狀況之審核。
二、決算表冊之審核。
三、財物帳冊、文件及財產資料之稽核。
四、其他重大事項之審核或稽核。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擔任董事:
一、公職人員。但公立各級學校及學術研究機構之教學與研究人員,不在此限。
二、政黨黨務工作人員。
三、無線及有線廣播電視事業之負責人或其主管級人員。
四、從事電台發射器材設備之製造、輸入或販賣事業者。
五、投資前二款事業,其投資金額合計超過所投資事業資本總額百分之五者。
六、審查委員會之委員。
七、非本國籍者。
- 本基金會置執行長一人,副執行長一人至二人。
- 執行長由董事長提請董事會經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後遴聘之;副執行長由執行長提請董事會同意後遴聘之。
- 執行長受董事會指揮監督,執行本基金會之業務;副執行長襄助執行長處理業務,於執行長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代理其職務。
- 第十五條規定,於執行長及副執行長準用之。
- 執行長及副執行長不得為現任公職人員或政黨職員,並不得從事營利事業或投資報紙、通訊社、廣播電視、電影、錄影帶或其他大眾傳播事業。
本基金會之會計年度,應與政府會計年度一致。
本基金會預算、決算之編審,依下列程序辦理:
一、年度開始前,應就年度經費,訂定工作計畫編列預算,提經董事會通過後,報請主管機關循預算程序辦理。
二、年度終了二個月內,應製作年度工作執行成果及收支決算,提經監事會審核、董事會通過後,報請主管機關循決算程序辦理。
三、本基金會之經費,於事業年度終了,除保留項目外,如有賸餘應列入基金餘額。
- 本基金會之經營方針、工作計畫、基金管理、經費使用、財產目錄、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表及其他有關經營狀況之文書,應備置於本基金會或公告於網路,以供民眾查閱。
- 前項公告項目,除經營方針、工作計畫於年度開始前四個月公告外,應於年度終了後三個月內公告。
- 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 本條例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五月十二日修正之條文,自九十八年十一月二十三日施行。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 財團法人原住民族文化事業基金會設置條例全文共 25 條,最新異動日為 105.06.08,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 本頁為全國法規資料庫公開法規全文之整理呈現,非正式公布文本;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LawPlayer 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