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團法人原住民族文化事業基金會設置條例 第 10 條(董事、監察人之任期及補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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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財團法人原住民族文化事業基金會設置條例第10條,董事和監察人的任期為三年。在任期屆滿後,可以續聘。如果因辭職、死亡或解聘而產生缺額,主管機關會根據前一條的規定進行補聘。補聘的董事和監察人的任期將持續到原任期屆滿為止。 參考資料:財團法人原住民族文化事業基金會設置條例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N0030093)
立法沿革 1 版
(0961221 制定)
董事、監察人每屆任期三年,期滿得續聘之。董事、監察人因辭職、死亡或解聘致生缺額者,其所遺缺額,由主管機關依前條規定補聘之,補聘之董事、監察人,其任期至原任期屆滿為止。
立法理由一、明定基金會董事、監察人之每屆任期。 二、規定董事、監察人無法執行職務時,所遺缺額之補聘及任期。
- 監察人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財團法人原住民族文化事業基金會設置條例 第 9 條條文
(0961221 制定)
一、明定基金會董事、監察人之每屆任期。 二、規定董事、監察人無法執行職務時,所遺缺額之補聘及任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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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