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財團法人原住民族文化事業基金會設置條例10董事、監察人之任期及補聘

快速跳轉

董事、監察人每屆任期三年,期滿得續聘之。董事、監察人因辭職、死亡或解聘致生缺額者,其所遺缺額,由主管機關依前條規定補聘之,補聘之董事、監察人,其任期至原任期屆滿為止。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財團法人原住民族文化事業基金會設置條例第10條,董事和監察人的任期為三年。在任期屆滿後,可以續聘。如果因辭職、死亡或解聘而產生缺額,主管機關會根據前一條的規定進行補聘。補聘的董事和監察人的任期將持續到原任期屆滿為止。 參考資料:財團法人原住民族文化事業基金會設置條例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N0030093)

立法沿革 1

(0961221 制定)

董事、監察人每屆任期三年,期滿得續聘之。董事、監察人因辭職、死亡或解聘致生缺額者,其所遺缺額,由主管機關依前條規定補聘之,補聘之董事、監察人,其任期至原任期屆滿為止。

立法理由一、明定基金會董事、監察人之每屆任期。   二、規定董事、監察人無法執行職務時,所遺缺額之補聘及任期。

(0961221 制定)

一、明定基金會董事、監察人之每屆任期。   二、規定董事、監察人無法執行職務時,所遺缺額之補聘及任期。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財團法人原住民族文化事業基金會設置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財團法人原住民族文化事業基金會設置條例第 10 條規定:「董事、監察人每屆任期三年,期滿得續聘之。董事、監察人因辭職、死亡或解聘致生缺額者,其所遺缺額,由…」(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財團法人原住民族文化事業基金會設置條例第 1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財團法人原住民族文化事業基金會設置條例第 10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