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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團法人原住民族文化事業基金會設置條例17正、副執行長之遴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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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本基金會置執行長一人,副執行長一人至二人。
  2. 2.執行長由董事長提請董事會經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後遴聘之;副執行長由執行長提請董事會同意後遴聘之。
  3. 3.執行長受董事會指揮監督,執行本基金會之業務;副執行長襄助執行長處理業務,於執行長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代理其職務。
  4. 4.第十五條規定,於執行長及副執行長準用之。
  5. 5.執行長及副執行長不得為現任公職人員或政黨職員,並不得從事營利事業或投資報紙、通訊社、廣播電視、電影、錄影帶或其他大眾傳播事業。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財團法人原住民族文化事業基金會設置條例第17條,該法條主要討論了有關該基金會正副執行長的遴聘方式和職責。根據該條的規定,該基金會設有一位執行長和一至兩位副執行長。執行長由董事長提請董事會三分之二以上董事的同意後遴聘,而副執行長則由執行長提請董事會同意後遴聘。執行長受董事會的指揮和監督,負責執行該基金會的業務,而副執行長則協助執行長處理業務,並在執行長不能履行職務的情況下代理其職務。此外,該條還明確規定執行長和副執行長不能擔任現職公職人員或政黨職員,也不能從事營利事業或投資報紙、通訊社、廣播電視、電影、錄影帶或其他大眾傳播事業。 根據參考資料,《財團法人原住民族文化事業基金會設置條例》是中華民國政府所訂立的法規,用於規範原住民族文化事業基金會的設立和運作。該條例於2018年12月7日發布,是最新版本的法規。根據該條例,原住民族文化事業基金會的執行長和副執行長的遴聘方式,是由董事長提請董事會或執行長提請董事會進行,並需要經董事會的同意後方可任命。此外,該條例還明確規定了執行長和副執行長的職責和資格要求,包括不能擔任公職人員或政黨職員,以及不能從事特定業務類別。 根據以上資料,可以看出,財團法人原住民族文化事業基金會設置條例第17條是一個規範該基金會執行長和副執行長遴聘方式和職責的法條,並且有明確的資格要求。這個法條的訂立是為了保證該基金會的有效運作和符合法律規定。

相關函釋 1

立法沿革 1

(0961221 制定)

本基金會置執行長一人,副執行長一人至二人。   執行長由董事長提請董事會經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後遴聘之;副執行長由執行長提請董事會同意後遴聘之。   執行長受董事會指揮監督,執行本基金會之業務;副執行長襄助執行長處理業務,於執行長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代理其職務。   第十五條規定,於執行長及副執行長準用之。   執行長及副執行長不得為現任公職人員或政黨職員,並不得從事營利事業或投資報紙、通訊社、廣播電視、電影、錄影帶或其他大眾傳播事業。

立法理由明定執行長、副執行長之設置及任命程序。

(0961221 制定)

明定執行長、副執行長之設置及任命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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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團法人原住民族文化事業基金會設置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財團法人原住民族文化事業基金會設置條例第 17 條規定:「本基金會置執行長一人,副執行長一人至二人。執行長由董事長提請董事會經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後遴聘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財團法人原住民族文化事業基金會設置條例第 1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財團法人原住民族文化事業基金會設置條例第 17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