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團法人原住民族文化事業基金會設置條例 第 16 條(解聘董事、監察人之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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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監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應予解聘之: 一、執行職務違反法令或章程。 二、重大且明顯之不適任行為。 三、經合格醫師證明因疾病,致不能執行職務。 四、受監護、輔助或破產宣告。 五、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判決確定。但受緩刑宣告或易科罰金者,不在此限。 六、其他經董事會決議認定有違反職務上義務或有不適於董事職位之行為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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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財團法人原住民族文化事業基金會設置條例第16條的規定,董事和監察人有以下情形之一時,主管機關應該解聘他們: 一、執行職務違反法令或章程。 二、重大且明顯的不適任行為。 三、因疾病無法執行職務,經合格醫生證明。 四、受到監護、輔助或宣告破產。 五、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罰確定。但緩刑或易科罰金的情況除外。 六、其他經董事會決議認定違反職務義務或不適於擔任董事職位的行為。 以上答案的來源主要參考了財團法人原住民族文化事業基金會設置條例及相關法規。
立法沿革 2 版
(0961221 制定)
董事、監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應予解聘之: 一、執行職務違反法令或章程。 二、重大且明顯之不適任行為。 三、經合格醫師證明因疾病,致不能執行職務。 四、受禁治產或破產宣告。 五、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判決確定。但受緩刑宣告或易科罰金者,不在此限。 六、其他經董事會決議認定有違反職務上義務或有不適於董事職位之行為者。
立法理由明定董事、監察人之消極資格。
(0980512 修正)
董事、監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應予解聘之: 一、執行職務違反法令或章程。 二、重大且明顯之不適任行為。 三、經合格醫師證明因疾病,致不能執行職務。 四、受監護、輔助或破產宣告。 五、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判決確定。但受緩刑宣告或易科罰金者,不在此限。 六、其他經董事會決議認定有違反職務上義務或有不適於董事職位之行為者。
立法理由配合九十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修正公布之民法總則編(禁治產部分)、親屬編(監護部分)及其施行法部分條文,已將「禁治產」修正為「監護」,並增訂「受輔助宣告」之相關規定,爰配合將原第四款之「禁治產」修正為「監護」,並考量本基金會之董事、監察人須具備經營管理、財務業務審核之能力,以受輔助宣告之人依民法第十五條之一規定,係指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其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辨識其意思表示效果之能力,顯有不足者,由其擔任本基金會董事、監察人有所不宜,爰增訂受輔助宣告之規定;其餘各款未修正。
- 監察人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法令名詞
- 宣告名詞
- 有期徒刑名詞
- 緩刑名詞
- 易科罰金名詞
明定董事、監察人之消極資格。
配合九十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修正公布之民法總則編(禁治產部分)、親屬編(監護部分)及其施行法部分條文,已將「禁治產」修正為「監護」,並增訂「受輔助宣告」之相關規定,爰配合將原第四款之「禁治產」修正為「監護」,並考量本基金會之董事、監察人須具備經營管理、財務業務審核之能力,以受輔助宣告之人依民法第十五條之一規定,係指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其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辨識其意思表示效果之能力,顯有不足者,由其擔任本基金會董事、監察人有所不宜,爰增訂受輔助宣告之規定;其餘各款未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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