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團法人原住民族文化事業基金會設置條例 第 15 條(利益迴避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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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財團法人原住民族文化事業基金會設置條例第15條明確規定了利益迴避的原則。根據該條規定,董事和監察人應該遵守利益迴避的原則,不能利用職務上的權力、機會或方法來追求個人或第三方的利益。此外,董事與監察人之間不得有或曾有配偶及三親等以內的血親或姻親關係。同樣地,董事、監察人的配偶及其三親等以內的血親或姻親,也不能擔任該基金會的總務、會計及人事職務。 根據我所查找到的資料,財團法人原住民族文化事業基金會設置條例第15條的原則在保護基金會及其利益方面非常重要。它旨在防止董事、監察人利用職務之權力,為自己或他人謀取私利。此原則的制定是基於對公益性組織的管理需要,以確保其活動的透明度和公正性。 參考資料: - 財團法人原住民族文化事業基金會設置條例(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F0050013) - 財團法人原住民族文化事業基金會設置條例施行細則(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F0050013A001)
立法沿革 1 版
(0961221 制定)
董事、監察人應遵守利益迴避原則,不得假借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圖謀本人或第三人之利益。 董事、監察人相互間,不得有或曾有配偶及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之關係。 董事、監察人之配偶及其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不得擔任本基金會總務、會計及人事職務。
立法理由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 監察人名詞
- 第三人名詞
(0961221 制定)
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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