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團法人原住民族文化事業基金會設置條例 第 14 條(董事之消極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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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擔任董事: 一、公職人員。但公立各級學校及學術研究機構之教學與研究人員,不在此限。 二、政黨黨務工作人員。 三、無線及有線廣播電視事業之負責人或其主管級人員。 四、從事電台發射器材設備之製造、輸入或販賣事業者。 五、投資前二款事業,其投資金額合計超過所投資事業資本總額百分之五者。 六、審查委員會之委員。 七、非本國籍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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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財團法人原住民族文化事業基金會設置條例第14條的規定,以下情形之一的人不得擔任該機構的董事: 1. 公職人員,但公立各級學校及學術研究機構的教學與研究人員不在此限。 2. 政黨黨務工作人員。 3. 無線及有線廣播電視事業的負責人或其主管級人員。 4. 從事電台發射器材設備的製造、輸入或販賣事業者。 5. 投資前述的事業,其投資金額合計超過所投資事業資本總額的5%。 6. 審查委員會的委員。 7. 非本國籍者。 在回答問題的過程中,我使用了「財團法人原住民族文化事業基金會設置條例」作為參考資料,並根據該條例的相關規定進行解釋。根據提供的資訊,我無法提供與該條例有關的具體案例。
立法沿革 1 版
(0961221 制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擔任董事: 一、公職人員。但公立各級學校及學術研究機構之教學與研究人員,不在此限。 二、政黨黨務工作人員。 三、無線及有線廣播電視事業之負責人或其主管級人員。 四、從事電台發射器材設備之製造、輸入或販賣事業者。 五、投資前二款事業,其投資金額合計超過所投資事業資本總額百分之五者。 六、審查委員會之委員。 七、非本國籍者。
立法理由明定不得擔任董事的款項。
- 非名詞
明定不得擔任董事的款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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