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團法人原住民族文化事業基金會設置條例 第 13 條(監事會掌理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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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事會掌理下列事項: 一、業務、財務狀況之審核。 二、決算表冊之審核。 三、財物帳冊、文件及財產資料之稽核。 四、其他重大事項之審核或稽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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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財團法人原住民族文化事業基金會設置條例》第13條的規定,監事會負責以下事項的審核或稽核: 一、業務、財務狀況的審核:監事會對財團法人的業務和財務狀況進行審核,確保其運作符合相關法規和規章。 二、決算表冊的審核:監事會對財團法人的決算表冊進行審核,確保其準確無誤。 三、財物帳冊、文件及財產資料的稽核:監事會對財團法人的財物帳冊、文件和財產資料進行稽核,確保其合規並無遺漏。 四、其他重大事項的審核或稽核:監事會對其他重大事項進行審核或稽核,以確保財團法人的運作符合法律和規章的要求。 以上解釋根據《財團法人原住民族文化事業基金會設置條例》第13條的規定進行,參考資料包括該法規文件,具體範例可以是以一個財團法人原住民族文化事業基金會的情況為例,例如監事會根據該法規對該財團法人的業務、財務狀況進行審核,審核過程中確認其財務報表的準確性並檢查資料的合規性。
立法沿革 1 版
(0961221 制定)
監事會掌理下列事項: 一、業務、財務狀況之審核。 二、決算表冊之審核。 三、財物帳冊、文件及財產資料之稽核。 四、其他重大事項之審核或稽核。
立法理由明定監事會掌理事項。
- 核名詞
(0961221 制定)
明定監事會掌理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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