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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團法人原住民族文化事業基金會設置條例12董事會掌理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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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董事會掌理下列事項: 一、經營方針及年度重大工作計畫之核定。 二、年度預算及決算之審。 三、捐助章程變更之擬定。 四、重要規章之審議。 五、不動產之取得、處分之核定。 六、重大人事之任免。 七、其他依本法或章程規定應由董事會掌理之事項。
  2. 2.董事會每月召開一次,董事長認為有必要或經三分之一以上董事之請求,得召開臨時會。
  3. 3.董事會之決議,應有二分之一以上董事出席,以出席董事過半數之同意行之。但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六款之決議,應有董事總額過半數之同意。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法條,財團法人原住民族文化事業基金會的董事會有以下職權: 1. 核定經營方針及年度重大工作計畫。 2. 審核年度預算及決算。 3. 擬定捐助章程變更。 4. 審議重要規章。 5. 核定不動產的取得和處分。 6. 进行重要人事的任免。 7. 掌理其他依法或章程规定由董事会负责的事项。 董事会每月召开一次会议,董事长认为有必要或经过三分之一以上董事的请求,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董事会的决议应该有超过二分之一的董事出席,并且以出席董事过半数的同意为准。但是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六项的决议,必须得到董事总额过半数的同意。 資料來源: 財團法人原住民族文化事業基金會設置條例第12條

相關函釋 1

立法沿革 1

(0961221 制定)

董事會掌理下列事項:   一、經營方針及年度重大工作計畫之核定。   二、年度預算及決算之審核。   三、捐助章程變更之擬定。   四、重要規章之審議。   五、不動產之取得、處分之核定。   六、重大人事之任免。   七、其他依本法或章程規定應由董事會掌理之事項。   董事會每月召開一次,董事長認為有必要或經三分之一以上董事之請求,得召開臨時會。   董事會之決議,應有二分之一以上董事出席,以出席董事過半數之同意行之。但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六款之決議,應有董事總額過半數之同意。

立法理由明定董事會掌理事項。

  • 核定名詞
  • 名詞
  • 不動產名詞
  • 任免名詞
(0961221 制定)

明定董事會掌理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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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團法人原住民族文化事業基金會設置條例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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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財團法人原住民族文化事業基金會設置條例第 12 條規定:「董事會掌理下列事項: 一、經營方針及年度重大工作計畫之核定。 二、年度預算及決算之審核。 三、捐…」(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財團法人原住民族文化事業基金會設置條例第 1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財團法人原住民族文化事業基金會設置條例第 12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