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團法人原住民族文化事業基金會設置條例 第 12 條(董事會掌理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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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法條,財團法人原住民族文化事業基金會的董事會有以下職權: 1. 核定經營方針及年度重大工作計畫。 2. 審核年度預算及決算。 3. 擬定捐助章程變更。 4. 審議重要規章。 5. 核定不動產的取得和處分。 6. 进行重要人事的任免。 7. 掌理其他依法或章程规定由董事会负责的事项。 董事会每月召开一次会议,董事长认为有必要或经过三分之一以上董事的请求,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董事会的决议应该有超过二分之一的董事出席,并且以出席董事过半数的同意为准。但是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六项的决议,必须得到董事总额过半数的同意。 資料來源: 財團法人原住民族文化事業基金會設置條例第1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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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1 版
(0961221 制定)
董事會掌理下列事項: 一、經營方針及年度重大工作計畫之核定。 二、年度預算及決算之審核。 三、捐助章程變更之擬定。 四、重要規章之審議。 五、不動產之取得、處分之核定。 六、重大人事之任免。 七、其他依本法或章程規定應由董事會掌理之事項。 董事會每月召開一次,董事長認為有必要或經三分之一以上董事之請求,得召開臨時會。 董事會之決議,應有二分之一以上董事出席,以出席董事過半數之同意行之。但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六款之決議,應有董事總額過半數之同意。
立法理由明定董事會掌理事項。
- 核定名詞
- 核名詞
- 不動產名詞
- 任免名詞
(0961221 制定)
明定董事會掌理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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