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團法人原住民族文化事業基金會設置條例 第 3 條(主管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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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財團法人原住民族文化事業基金會設置條例」第3條,該基金會的主管機關是原住民族委員會。這意味著原住民族委員會負責監督和管理該基金會的業務。以下是該條的範例:根據該條例,原住民族委員會可以指派官員或相關人員來監督該基金會的活動,例如確保基金會遵守法規和政策,並在執行任務時提供支持和指導。
立法沿革 2 版
(0961221 制定)
本基金會之主管機關為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
立法理由明定基金會之監督主管機關。
(1040122 修正)
本基金會之主管機關為原住民族委員會。
立法理由為統一中央行政機關名稱,爰修正原條文,將「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修正為「原住民族委員會」,以符「原住民族委員會組織法」之規定。
- 主管機關名詞
- 原住民名詞
(0961221 制定)
明定基金會之監督主管機關。
(1040122 修正)
為統一中央行政機關名稱,爰修正原條文,將「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修正為「原住民族委員會」,以符「原住民族委員會組織法」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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