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團法人原住民族文化事業基金會設置條例 第 21 條(預、決算編審之辦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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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會預算、決算之編審,依下列程序辦理: 一、年度開始前,應就年度經費,訂定工作計畫編列預算,提經董事會通過後,報請主管機關循預算程序辦理。 二、年度終了二個月內,應製作年度工作執行成果及收支決算,提經監事會審核、董事會通過後,報請主管機關循決算程序辦理。 三、本基金會之經費,於事業年度終了,除保留項目外,如有賸餘應列入基金餘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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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財團法人原住民族文化事業基金會設置條例第21條,該基金會的預算和決算編審程序如下: 一、在每個年度開始之前,該基金會應就當年度的經費訂定工作計畫,並編列預算。經董事會通過後,需要按照預算程序提交給主管機關進行審核和執行。 二、在每個年度結束後的兩個月內,該基金會應製作年度的工作執行成果和收支決算。經監事會審核和董事會通過後,需要按照決算程序提交給主管機關進行審核和執行。 三、該基金會的經費在每個事業年度結束時,除了保留的項目外,如果有盈餘,應納入基金餘額。 相關參考資料: 根據財團法人原住民族文化事業基金會設置條例第21條的規定,基金會的預算和決算編審程序明確規定了相關的辦理流程和程序。這些程序旨在確保基金會的預算和決算能符合法律和規定的要求,并經透明、公正的審查和核定。根據該法規的規定,主管機關有權對基金會的預算和決算進行審核和核定,以確保財務運作的合法性和合規性。 例如,根據《財團法人原住民族文化事業基金會設置條例施行細則》第16條規定,該基金會應每年報送主管機關有關該年度的推動計畫與經費預算,以便主管機關進行審核和核定。該詳細規定明確規定了報送時間、內容和程序,以確保基金會的預算編製符合有關法規和政策要求。 此外,根據《財團法人原住民族文化事業基金會設置條例施行細則》第24條的相關規定,該基金會應每年製作成果報告和決算報告,並提交給主管機關進行審核和核定。這些報告應包括相應年度的工作執行成果、收支明細、資產負債表等相關內容,以便主管機關能對基金會的財務狀況進行評估和監督。 綜上所述,基於財團法人原住民族文化事業基金會設置條例第21條的規定和相關參考資料,該基金會的預算和決算編審程序明確規定了相關的辦理流程和程序,以確保基金會管理和運作的透明度、有效性和合規性。
相關函釋 3 則
立法沿革 1 版
(0961221 制定)
本基金會預算、決算之編審,依下列程序辦理: 一、年度開始前,應就年度經費,訂定工作計畫編列預算,提經董事會通過後,報請主管機關循預算程序辦理。 二、年度終了二個月內,應製作年度工作執行成果及收支決算,提經監事會審核、董事會通過後,報請主管機關循決算程序辦理。 三、本基金會之經費,於事業年度終了,除保留項目外,如有賸餘應列入基金餘額。
立法理由明定基金會編審預、決算之辦理程序。
- 主管機關名詞
- 核名詞
明定基金會編審預、決算之辦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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