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團法人原住民族文化事業基金會設置條例 第 7 條(董事會之設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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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本基金會設董事會,置董事十一人至十五人;置董事長一人,由董事互選之。董事長應具原住民身分。
- 2.董事長對內綜理會務,主持董事會,對外代表本基金會。董事長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由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董事長因故不能執行職務逾三個月時,董事會得依決議解除其董事長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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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財團法人原住民族文化事業基金會設置條例第7條,該基金會應設置董事會,並置董事十一人至十五人,其中包括一位由董事互選的董事長,該董事長應具有原住民身分。董事長負責內部會務管理,主持董事會,並代表基金會對外。如果董事長因故無法履行職務,董事會可以互選一人擔任代理。如果董事長因故無法履行職務超過三個月,董事會可以根據決議解除其董事長職務。 參考資料: 《財團法人原住民族文化事業基金會設置條例》
相關函釋 1 則
立法沿革 1 版
(0961221 制定)
本基金會設董事會,置董事十一人至十五人;置董事長一人,由董事互選之。董事長應具原住民身分。 董事長對內綜理會務,主持董事會,對外代表本基金會。董事長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由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董事長因故不能執行職務逾三個月時,董事會得依決議解除其董事長職務。
立法理由明定基金會董事人數及董事、董事長之產生方式及條件。
- 原住民名詞
(0961221 制定)
明定基金會董事人數及董事、董事長之產生方式及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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