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團法人原住民族文化事業基金會設置條例 第 8 條(監事會之設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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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會設監事會,置監察人三人至五人,並互選一人為常務監察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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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依據財團法人原住民族文化事業基金會設置條例第8條,該基金會需要設置監事會,並置監察人三人至五人,其中一人被選為常務監察人。這意味著該基金會需要設立一個監事會,並選舉三至五名監察人,其中一名被選為常務監察人。這些監察人的職責是監督和檢查該基金會的運作。該條例尚未提供具體的選舉程序或任期要求,所以可根據該基金會的章程來訂定相關內容。
立法沿革 1 版
(0961221 制定)
本基金會設監事會,置監察人三人至五人,並互選一人為常務監察人。
立法理由明定基金會監察人人數及常務監察人之產生方式。
- 監察人名詞
(0961221 制定)
明定基金會監察人人數及常務監察人之產生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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