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團法人原住民族文化事業基金會設置條例 第 6 條(經費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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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會之經費來源如下: 一、國內外公私立機構、團體、法人或個人之捐贈。 二、政府編列預算之捐贈。 三、提供服務或從事原住民族文化傳播事業活動之收入。 四、基金運用之孳息收入。 五、受託代製節目之收入。 六、其他有關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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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財團法人原住民族文化事業基金會設置條例第6條,該基金會的經費來源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1. 國內外公私立機構、團體、法人或個人的捐贈:基金會可以接受來自各種機構、團體、法人或個人的捐贈。 2. 政府編列預算的捐贈:基金會可以獲得政府編列預算的捐贈款項。 3. 提供服務或從事原住民族文化傳播事業活動的收入:基金會可以通過提供相關服務或從事原住民族文化傳播事業活動而獲得收入。 4. 基金運用的孳息收入:基金會可以通過投資運用基金所產生的利息收入。 5. 受託代製節目的收入:基金會可能會接受委託製作節目並獲得相應的收入。 6. 其他有關收入:基金會可能還從其他相關的收入來源中獲得資金。 以上解答依據所提供的參考資料中,財團法人原住民族文化事業基金會設置條例第6條的規定。
立法沿革 2 版
(0961221 制定)
本基金會之經費來源如下: 一、國內外公私立機構、團體、法人或個人之捐贈。 二、政府編列預算之補助。 三、提供服務或從事原住民族文化傳播事業活動之收入。 四、基金運用之孳息收入。 五、其他有關收入。
立法理由明定基金會經費之來源。
(1040122 修正)
本基金會之經費來源如下: 一、國內外公私立機構、團體、法人或個人之捐贈。 二、政府編列預算之捐贈。 三、提供服務或從事原住民族文化傳播事業活動之收入。 四、基金運用之孳息收入。 五、受託代製節目之收入。 六、其他有關收入。
立法理由查財團法人原住民族文化事業基金會與公共電視基金會二者之立法目的、業務職掌、董監事與執行長(總經理)遴聘機制等事項均相同,其經營均屬非營利,其主要經費來源亦同樣來自於政府編列預算,惟公視基金會係明定由政府編列預算以「捐贈」模式供作公共電視基金會的主要經費來源,而財團法人原住民族文化事業基金會設置條例因係以「補助」的方式,為避免財團法人原住民族文化事業基金會經費窘困之處境更為艱辛,爰參照公共電視法第28條規定,將本條文第二款「補助」修正為「捐贈」,並新增第五款受託代製節目之收入,原條文第五款則改為第六款。
- 法人名詞
- 原住民名詞
明定基金會經費之來源。
查財團法人原住民族文化事業基金會與公共電視基金會二者之立法目的、業務職掌、董監事與執行長(總經理)遴聘機制等事項均相同,其經營均屬非營利,其主要經費來源亦同樣來自於政府編列預算,惟公視基金會係明定由政府編列預算以「捐贈」模式供作公共電視基金會的主要經費來源,而財團法人原住民族文化事業基金會設置條例因係以「補助」的方式,為避免財團法人原住民族文化事業基金會經費窘困之處境更為艱辛,爰參照公共電視法第28條規定,將本條文第二款「補助」修正為「捐贈」,並新增第五款受託代製節目之收入,原條文第五款則改為第六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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