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團法人原住民族文化事業基金會設置條例 第 5 條(創立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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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會之創立基金為新臺幣五千萬元,由主管機關編列預算捐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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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財團法人原住民族文化事業基金會設置條例》第5條,該基金會的創立基金為新台幣五千萬元,由主管機關編列預算捐助。這意味著該基金會的創立基金來源是來自主管機關的預算款項,以支持基金會的起始運作和活動。 參考資料:《財團法人原住民族文化事業基金會設置條例》
立法沿革 2 版
(0961221 制定)
本基金會之創立基金為新臺幣二千萬元,由主管機關編列預算捐助。
立法理由明定基金會創立基金之來源及金額。
(1000610 修正)
本基金會之創立基金為新臺幣五千萬元,由主管機關編列預算捐助。
立法理由為落實原住民族基本法、原住民族教育法及財團法人原住民族文化事業基金會(以下簡稱原文會)設置條例之規定,保障原住民傳播權益,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應編足基金會之創立基金至5千萬元(根據財團法人原住民族文化事業基金會設置條例第五條規定原文會創立基金為2千萬元),以符合衛星廣電法之基本規定,申請頻道執照,始能獨立自主營運原住民族電視台。
- 主管機關名詞
(0961221 制定)
明定基金會創立基金之來源及金額。
(1000610 修正)
為落實原住民族基本法、原住民族教育法及財團法人原住民族文化事業基金會(以下簡稱原文會)設置條例之規定,保障原住民傳播權益,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應編足基金會之創立基金至5千萬元(根據財團法人原住民族文化事業基金會設置條例第五條規定原文會創立基金為2千萬元),以符合衛星廣電法之基本規定,申請頻道執照,始能獨立自主營運原住民族電視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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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