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原住民族語言發展法第15條的規定,有以下兩項內容: 1. 原住民族地區之大眾運輸工具及場站,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增加地方通行語之播音。 根據這項規定,當原住民族地區的大眾運輸工具或場站有需要時,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增加使用當地的原住民族語言來進行播音。這是為了保障原住民族的語言權益,並且提供他們使用母語的機會。 例如,在某原住民族地區的火車站,當列車進站時,播音系統可以同時使用該地區的原住民族語言進行播報,以便原住民族的民眾清楚瞭解相關資訊。 2. 非原住民族地區之大眾運輸工具及場站,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得視當地原住民族特性與需要,辦理前項事項。 根據這項規定,即使在非原住民族地區的大眾運輸工具或場站,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也可以視當地的原住民族特性與需要,辦理使用地方通行語進行播音的措施。 例如,在一個非原住民族地區有大量的原住民族民眾生活的城市,當地的公車系統可以增加使用當地原住民族語言進行播報,以便滿足原住民族民眾對使用自身語言的需求。這樣可以提升他們的生活品質和語言權益。 以上解釋是依據原住民族語言發展法第15條的規定及釋義,並參考該法律的立法目的和相關資料進行解釋。
原住民族地區之大眾運輸工具及場站,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增加地方通行語之播音。 非原住民族地區之大眾運輸工具及場站,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得視當地原住民族特性與需要,辦理前項事項。
立法理由一、原住民族語言因極為弱勢,社會環境中鮮少有機會使用及聽聞,為提升其使用場域及機會,參酌大眾運輸工具播音語言平等保障法第二條及第六條之規定,爰為本條規定,以落實原住民族語言之平等保障。 二、原住民族地區之大眾運輸工具及場站,增加地方通行語之播音,事屬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職掌。另,在非原住民族地區之大眾運輸工具及場站,為營造原住民族語言之友善環境,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亦得視當地原住民族特性與需要,辦理本條第一項事項。
一、原住民族語言因極為弱勢,社會環境中鮮少有機會使用及聽聞,為提升其使用場域及機會,參酌大眾運輸工具播音語言平等保障法第二條及第六條之規定,爰為本條規定,以落實原住民族語言之平等保障。 二、原住民族地區之大眾運輸工具及場站,增加地方通行語之播音,事屬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職掌。另,在非原住民族地區之大眾運輸工具及場站,為營造原住民族語言之友善環境,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亦得視當地原住民族特性與需要,辦理本條第一項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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