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原住民族語言發展法第17條,中央主管機關應以原住民族語言出版與原住民族事務相關之法令彙編。這意味著中央主管機關應該整理和出版與原住民族語言發展相關的法令,這些法令應該以原住民族語言出版。此外,根據政府資訊公開法,中央主管機關也應該公告這些法令彙編的內容。具體來講,我們需要參考原住民族語言發展法以及政府資訊公開法的相關規定來了解這個法條的具體內容和適用情況。
中央主管機關應以原住民族語言出版與原住民族事務相關之法令彙編。 前項法令彙編,中央主管機關應依政府資訊公開法公告之。
立法理由為落實原住民族基本法第九條第三項,並參酌世界語言權宣言第十八條第一項規定,所有語言社群均有權要求以通行於該區域之特定語言出版所有與其相關之法律及其他法規條文。原住民族有以其自己之語言了解政府法規之權利,而政府亦有將法規翻譯成原住民族語言之義務,爰為本條規定。
為落實原住民族基本法第九條第三項,並參酌世界語言權宣言第十八條第一項規定,所有語言社群均有權要求以通行於該區域之特定語言出版所有與其相關之法律及其他法規條文。原住民族有以其自己之語言了解政府法規之權利,而政府亦有將法規翻譯成原住民族語言之義務,爰為本條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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