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住民族語言推廣人員設置辦法 第 3 條
語推人員應具原住民族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原住民族語言能力認證考試或原住民族語言能力認證測驗高級以上合格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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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原住民族語言推廣人員設置辦法》第3條,原住民族語言推廣人員應具有原住民族委員會原住民族語言能力認證考試或原住民族語言能力認證測驗高級以上合格證書。這項規定旨在確保原住民族語言推廣人員具有具備相應的語言能力和專業知識,以有效推廣和保護原住民族的語言文化。擁有合格證書的人員能夠證明其在原住民族語言能力方面具備高級水平,這將有助於確保該人員能夠適當地執行推廣工作並傳承原住民族語言。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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