駐外領務人員辦理公證事務辦法 第 1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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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所定公證文書之格式、戳記及其應記載事項,由外交部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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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駐外領務人員辦理公證事務辦法》第18條,公證文書的格式、戳記以及應記載的事項由外交部來定。根據此法規,駐外領務人員在辦理公證事務時,需要按照外交部所定的格式進行處理,並在相關文件上加註戳記。這些公證文書應該包括必要的資訊,例如當事人的身份資料、文件內容的摘要,以及公證人的簽名和印章等。該條的具體內容及相關範例,需要參考外交部相關文件或公告,才能獲得實際的解釋和準確的範例。
- 公證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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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