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駐外領務人員辦理公證事務辦法2

快速跳轉
  1. 1.本辦法所稱駐外領務人員(以下簡稱領務人員),係指派駐於中華民國駐外使領館、代表處、辦事處或其他經外交部授權機構(以下簡稱駐外館處),承辦領務之人員。
  2. 2.前項領務人員,應具外交領事人員資格。但經外交部准者,不在此限。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駐外領務人員辦理公證事務辦法第2條的規定: 1. 駐外領務人員指的是派駐於中華民國駐外使領館、代表處、辦事處或其他經外交部授權機構的人員,並負責處理領事業務。 這意味著領務人員是外交部委派到使領館、代表處或其他機構從事領務工作的人員。 2. 領務人員應該具有外交領事人員的資格,但經外交部核准的人員不在此限。 這表示領務人員在執行公證事務時,應該具備外交領事人員的資格。然而,如果經外交部核准,可能有其他身分或條件的人也可以執行這些事務,不受資格限制。 這些解釋是根據《外交部領務人員辦理公證事務辦法》的規定,該文件於2004年12月31日修正,因此為最新的參考資料。

  • 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駐外領務人員辦理公證事務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駐外領務人員辦理公證事務辦法第 2 條規定:「本辦法所稱駐外領務人員(以下簡稱領務人員),係指派駐於中華民國駐外使領館、代表處、辦事處或其他經…」(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駐外領務人員辦理公證事務辦法第 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