駐外領務人員辦理公證事務辦法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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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本辦法所稱駐外領務人員(以下簡稱領務人員),係指派駐於中華民國駐外使領館、代表處、辦事處或其他經外交部授權機構(以下簡稱駐外館處),承辦領務之人員。
- 2.前項領務人員,應具外交領事人員資格。但經外交部核准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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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駐外領務人員辦理公證事務辦法第2條的規定: 1. 駐外領務人員指的是派駐於中華民國駐外使領館、代表處、辦事處或其他經外交部授權機構的人員,並負責處理領事業務。 這意味著領務人員是外交部委派到使領館、代表處或其他機構從事領務工作的人員。 2. 領務人員應該具有外交領事人員的資格,但經外交部核准的人員不在此限。 這表示領務人員在執行公證事務時,應該具備外交領事人員的資格。然而,如果經外交部核准,可能有其他身分或條件的人也可以執行這些事務,不受資格限制。 這些解釋是根據《外交部領務人員辦理公證事務辦法》的規定,該文件於2004年12月31日修正,因此為最新的參考資料。
- 核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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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