駐外領務人員辦理公證事務辦法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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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本辦法所稱駐在地,係指外交部劃定分配之領務轄區。
- 2.領務人員應於所屬駐外館處辦理公證事務。但必要時,得於其他適當處所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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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駐外領務人員辦理公證事務辦法》第3條的規定,駐外領務人員應該在所屬的駐外館處辦理公證事務,但在某些情況下也可以在其他適當的地方進行辦理。這意味著領務人員在執行公證事務時,應該在外交部劃定的領務轄區內進行,並按照相關法規和程序進行操作。然而,具體的辦理地點可能因情況需要而有所調整,以便更好地履行公證業務。舉例來說,如果在某個領務轄區中的駐外館處發生了特殊情況或不可避免的問題,領務人員可能需要在其他合適的地方進行公證事務,以確保公證的準確性和有效性。
- 公證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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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