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駐外領務人員辦理公證事務辦法4

快速跳轉
  1. 1.領務人員因當事人或其他關係人之請求,得就其駐在地內下列事務,作成限於中華民國境內使用之公證文書: 一、僑民依民法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條第二項規定辦理之遺囑公證。 二、本法第二條所定公、私文書之認證。 三、在中華民國境外作成文書(以下簡稱外國文書)之證明或認證
  2. 2.前項第二款、第三款規定之文書,如係同一駐在國鄰近館處轄區內所作成者,領務人員倘無查證困難,亦得受理之。
  3. 3.第一項規定之公證文書,當事人於持回中華民國境內使用時,得向外交部請求複驗領務人員簽章。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駐外領務人員辦理公證事務辦法第4條,該條規定了領務人員在駐在地內可以進行的公證事務,並作成限於中華民國境內使用的公證文書。其中包括僑民的遺囑公證、公、私文書的認證,以及在中華民國境外作成的外國文書的證明或認證。在第2項規定中,如果文書是在同一駐在國鄰近館處轄區內作成的且無查證困難,領務人員也可以接受辦理。而在第3項規定中,當事人在持回中華民國境內使用公證文書時,可以向外交部請求複驗領務人員的簽章。 例如,外交部網站上的《駐外領務司簡介》中提到,駐外領務人員可以提供僑民的遺囑公證服務,例如在國外因工作或定居而需要公證遺囑的僑民可以向駐外使領館或代表處申請遺囑公證,然後該公證文書在回國時可以向外交部請求複驗領務人員的簽章,以確保其有效性。

  • 關係人名詞
  • 公證名詞
  • 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條第二項條文
  • 遺囑名詞
  • 第二條條文
  • 私文書名詞
  • 認證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駐外領務人員辦理公證事務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駐外領務人員辦理公證事務辦法第 4 條規定:「領務人員因當事人或其他關係人之請求,得就其駐在地內下列事務,作成限於中華民國境內使用之公證文書:…」(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駐外領務人員辦理公證事務辦法第 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