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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防部處務規程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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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務辦公室掌理事項如下: 一、立法院、監察院各項務之協調及聯繫;行政院會議與部外相關會議之協調、聯繫(不含本部各司、室業管事項)及交辦、交議案件之初步處理。 二、常務次長以上長官交辦案件(含陳情函、電子郵件、批示案件)之分辦、管制與視察行程之協調及處理;本部與所屬機關參謀績效之評鑑、處理及部本部各單位政治作戰業務之處理。 三、軍事會談、本部部務會報、參謀會報召開之處理;本部及所屬機關提陳部長重要案件代行案件半月報表、部長大事紀要及政績彙整等機要事務之綜理。 四、國軍公文書、檔案管理政策之規劃、議、督導及執行;國軍檔案施政計畫編列與執行、檔案公開、運用及法令研擬、釋義。 五、部長、參謀總長印信典守與國軍印信之申頒、啟用、繳銷及文電代字編核。 六、本部經理、庶務、交通、通信、營產、眷舍、修繕、警衛(含防空疏散)與其他行政之支援及一般軍務之協調、聯繫;外賓蒞部實施拜會等活動、各項行政接待之協調及處理。 七、國軍史政、編譯政策之規劃、督導及軍事史籍、外文軍事書刊譯印之發行。 八、國軍歷史文物館、國防部部史館及圖書館之管理;國家軍事博物館之籌建;對國軍各級單位軍(校、隊)史館作業之督考及執行。 九、其他有關政務、文書檔案及史政事項。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國防部處務規程第12條,政務辦公室的負責事項包括以下內容: 一、協調和聯繫立法院和監察院的各項業務;協調和聯繫行政院會議和外部相關會議(不包括本部各司室的業務);處理委託、議案的初步處理。 二、處理常務次長及以上長官交辦的案件(包括陳情函、電子郵件、批示案件)的分發、管理以及檢查視察行程;評估處理本部和所屬機關參謀的績效;處理本部各單位的政治作戰業務。 三、處理軍事會談、本部部務會報和參謀會報;綜理本部及所屬機關對部長的重要案件代行、半月報表、部長大事紀要和政績彙整等要務事項。 四、編組、運作和設備規劃國防部戰爭支援中心。 五、規劃、審議、監督和執行國軍公文書和檔案管理政策;編列和執行國軍檔案施政計畫;實施檔案公開、運用和法律研擬、釋義。 六、管理部長和參謀總長的印信,并處理國軍印信的申頒、啟用、收回和文件電報的代字編制核查。 七、協調、聯繫本部經理、庶務、交通、通信、營產、眷舍、修繕、警衛(包括防空疏散)和其他行政支援以及一般軍務;協調和處理外賓到部門進行拜會等活動,各種行政接待工作。 八、規劃、督導國軍史政和編譯政策,發行軍事史籍和外文軍事書刊的翻譯印刷。 九、管理國軍歷史文物館、國防部部史館和圖書館;籌建國家軍事博物館;監督和執行國軍各級單位的軍(校、隊)史館工作。 十、處理其他有關政務、文書檔案和史政事項。 以上是根據國防部處務規程第12條的解釋和說明。這些資訊來自《國防部處務規程》的官方文件,該文件的最新版本為2019年修訂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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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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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防部處務規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國防部處務規程第 12 條規定:「政務辦公室掌理事項如下: 一、立法院、監察院各項業務之協調及聯繫;行政院會議與部外相關會議之協調…」(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國防部處務規程第 1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