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防部處務規程 第 1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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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本規程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一月一日施行。
- 2.本規程修正條文,除中華民國一百十年十二月十七日修正發布之第四條、第十條自一百十一年一月一日施行外,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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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法條,國防部處務規程第18條有以下兩項規定: 1. 本規程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一月一日施行。 2. 本規程修正條文,除中華民國一百十年十二月十七日修正發布之第四條、第十條自一百十一年一月一日施行外,自發布日施行。 根據第一項規定,國防部處務規程第18條自中華民國102年1月1日開始生效,也就是從那一天起開始實施。 第二項規定則針對修正條文的生效日期進行了說明。根據該規定,除了中華民國111年1月1日生效的第四條和第十條之修正條文外,其他修正條文從公布日開始生效。這意味著除了第四條和第十條的修正條文有特定的生效日期外,其他修正條文則是在公布之日起即時生效。 這些解釋是根據國防部處務規程第18條的內容進行推論得出的,並且與相關法規相關。
- 第四條、第十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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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