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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防部處務規程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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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本規程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一月一日施行。
  2. 2.本規程修正條文,除中華民國一百十年十二月十七日修正發布之第四條、第十條自一百十一年一月一日施行外,自發布日施行。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法條,國防部處務規程第18條有以下兩項規定: 1. 本規程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一月一日施行。 2. 本規程修正條文,除中華民國一百十年十二月十七日修正發布之第四條、第十條自一百十一年一月一日施行外,自發布日施行。 根據第一項規定,國防部處務規程第18條自中華民國102年1月1日開始生效,也就是從那一天起開始實施。 第二項規定則針對修正條文的生效日期進行了說明。根據該規定,除了中華民國111年1月1日生效的第四條和第十條之修正條文外,其他修正條文從公布日開始生效。這意味著除了第四條和第十條的修正條文有特定的生效日期外,其他修正條文則是在公布之日起即時生效。 這些解釋是根據國防部處務規程第18條的內容進行推論得出的,並且與相關法規相關。

  • 第四條、第十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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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防部處務規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國防部處務規程第 18 條規定:「本規程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一月一日施行。本規程修正條文,除中華民國一百十年十二月十七日修正發布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國防部處務規程第 1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