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軍政治教育實施辦法 第 1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學員生政治課程,以「革命理論」「敵情研究」「政治作戰」「社會科學」四項為內容,配合教育階層,確定重點,策定實施;其規定如左: 一、軍官基礎教育正期 (專科) 學生各門政治課程須規定其應讀學分,其他各班次各門政治課程,須規定其應講授時數。 二、國軍軍事院校各班次政治課程基準,由國防部統一訂頒。但為保持教育彈性,得控留若干時間,由各總司令部、憲兵司令部及學校依教育特性,自增課程,呈報國防部核定後實施。 三、士官教育政治課程,由各總司令部及憲兵司令部訂頒實施。 四、各短期班次專長教育政治課程,由各學校針對受訓對象及教育需要,策訂呈報所隸總司令部及憲兵司令部 (直屬學校呈報國防部) 核定實施。 五、國防部訂頒之政治課程,由國防部統一編印教材一次,配發各學校,以後由學校視需要量,照部頒教材自行印製施教。 六、各總司令部、憲兵司令部、各學校自訂之課程,由各總司令部、憲兵司令部、各學校,自行編印教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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