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課程教官,由各該院校遴聘學者專家擔任,並呈報國防部核備。
依據國軍政治教育實施辦法第 26 條,各課程教官的聘任是由各該院校進行遴聘,並需呈報國防部進行核備。該條款的目的是確保課程教官的專業能力和學術素養,以提供高品質的政治教育課程。具體的遴聘程序和標準可以根據相關法規進行制定,並由國防部進行審核和核備。這可確保課程教官的選拔是公正和合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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