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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軍政治教育實施辦法 第 3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各級官兵政治教育之成績,每年由上級單位評定一次,其規定如左: 一、國防部將抽考成績送各總司令部及憲兵司令部參考,不作評比。 二、各總司令部及憲兵司令部所屬一級單位官兵政治教育團體成績,由各總司令部及憲兵司令部依據其抽考成績評定。 三、各級施教單位官兵政治教育團體成績,由其上一級單位,依據政治抽考成績評定。 四、官兵政治教育之個人成績,由施教單位評定,無故不參加考試者,應按規定予以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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