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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軍政治教育實施辦法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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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級官兵政治教育之成績,每年由上級單位評定一次,其規定如左: 一、國防部將抽考成績送各總司令部及憲兵司令部參考,不作評比。 二、各總司令部及憲兵司令部所屬一級單位官兵政治教育團體成績,由各總司令部及憲兵司令部依據其抽考成績評定。 三、各級施教單位官兵政治教育團體成績,由其上一級單位,依據政治抽考成績評定。 四、官兵政治教育之個人成績,由施教單位評定,無故不參加考試者,應按規定予以處分。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國軍政治教育實施辦法第33條規定了國防部、總司令部、憲兵司令部以及施教單位之間的政治教育成績評定程序。根據該條規定,國防部會抽考成績並提供給各總司令部及憲兵司令部參考,但不做評比。各總司令部及憲兵司令部則根據這些抽考成績評定其所屬一級單位官兵政治教育團體的成績。各級施教單位則根據其上一級單位提供的政治抽考成績評定其官兵政治教育團體的成績。至於官兵個人的政治教育成績則由施教單位評定,未按規定參加考試的人應受到處分。 根據國防部的相關法規,政治教育的成績評定是根據抽考成績進行的。這些成績評定會從最高級別的國防部開始,逐級向下評定。然後,施教單位會根據上一級單位提供的政治抽考成績進行評定,最後是對個人成績的評定。如果有人未按規定參加考試,施教單位將對其進行相應的處分。 參考資料:國防部政治作戰局政治教育課《國軍政治教育實施辦法》最新修訂日期,2013年7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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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軍政治教育實施辦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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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國軍政治教育實施辦法第 33 條規定:「各級官兵政治教育之成績,每年由上級單位評定一次,其規定如左: 一、國防部將抽考成績送各總司令部及…」(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國軍政治教育實施辦法第 3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