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軍政治教育實施辦法 第 3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各級官兵政治教育之成績,每年由上級單位評定一次,其規定如左: 一、國防部將抽考成績送各總司令部及憲兵司令部參考,不作評比。 二、各總司令部及憲兵司令部所屬一級單位官兵政治教育團體成績,由各總司令部及憲兵司令部依據其抽考成績評定。 三、各級施教單位官兵政治教育團體成績,由其上一級單位,依據政治抽考成績評定。 四、官兵政治教育之個人成績,由施教單位評定,無故不參加考試者,應按規定予以處分。

117 人 正在學習
NT$3,690
NT$13,800
省 $10,11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白話解說、立法理由、相關判決,搭配 AI 分析更完整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帶「國軍政治教育實施辦法 第33條」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