陸海空軍懲罰法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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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陸海空軍懲罰法第2條規定,軍人違紀懲罰除特別法外依本法,且退伍後對服現役期間之行為仍適用。
Q · 退伍後還能被軍方懲罰服役時做的事嗎?
可以,行為發生在服役期間就適用本法
依陸海空軍懲罰法第2條第二項,對已喪失現役軍人身分者,只要違紀行為發生於服現役期間,仍適用本法予以懲罰;責任成立看行為發生時是否具軍人身分,而非處罰當下的身分。第一項則確立適用順序:軍人違紀懲罰除其他法律另有規定外,一律依本法。
白話解讀
很多人以為,只要脫下軍服、退伍離開,軍中那段時間做過的事就一筆勾銷。第2條第二項把這個幻覺打破:就算你已經喪失現役軍人身分,只要違紀行為發生在你還在服役的期間,這部法律照樣追得到你。第一項則畫出適用順序,軍人違紀的懲罰,除非別的法律另有特別規定,一律走這部法。兩句話合起來告訴你一件事:軍人身分帶來的不只是當下的義務,還有一條延伸到退伍之後的尾巴。你在營區裡做的每個決定,法律效果不會因為你哪天離開就自動消失,該追的責任會跟著時間走,不跟著你的身分走。
法律定性
陸海空軍懲罰法第2條為適用範圍規定,含兩項規範:第一項確立本法對軍人違紀懲罰的補充法地位,除其他法律另有特別規定外一律適用本法;第二項採行為時主義,對喪失現役軍人身分者於服現役期間之行為亦追溯適用,使紀律責任跟隨行為發生時點而非當事人現時身分。
試算與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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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我都退伍了,軍方還能罰我以前在軍中做的事嗎?
可以。第2條第二項明文規定,對喪失現役軍人身分者「於服現役期間之行為」一樣適用本法。責任的成立看行為發生時你是不是軍人,不看現在的身分。與其賭拖到退伍就沒事,不如在還能爭取從輕、和解、改正的服役期間就把問題處理掉。
Q2違紀和犯罪有什麼不一樣,會不會兩邊都罰?
違紀走這部懲罰法(行政性質的紀律處分),犯罪走陸海空軍刑法或普通刑法(刑事責任)。第2條第一項的「除其他法律另有規定外」就是處理兩者關係。同一行為若兼具兩種性質,可能分別承擔,不違反一事不二罰,因為性質不同。
Q3退伍後可以被軍方懲罰嗎?
可以。第2條第二項規定對喪失軍人身分者於服現役期間之行為亦適用本法,看的是行為發生時的身分。
Q4陸海空軍懲罰法第2條是什麼?
規定本法適用範圍:補充法地位(除特別法外依本法)+退伍後對服役期間行為的追溯適用。
Q5什麼叫除其他法律另有規定外?
指有特別法時優先適用特別法,本法退居補充地位,這是特別法優先原則的體現。
Q6違紀懲罰跟刑事處罰差在哪?
違紀是行政性質的紀律處分,犯罪是刑事責任,性質不同可分別承擔不違反一事不二罰。
Q7服役期間遭遇違紀行為怎麼處理?
保全證據→確認對方行為時具軍人身分→向服役機關提報→涉及犯罪併向軍事檢察或司法機關提告。
Q8怎麼判斷我的案子先適用哪部法?
先看是否有特別法另有規定(如陸海空軍刑法),有就優先,沒有才走本懲罰法。
Q9退伍前還剩兩個月違紀會怎樣?
懲罰權不因即將離營而停止,行為發生於服役期間就在追究範圍,趁服役期間處理籌碼較多。
Q10怎麼證明違紀行為發生在服役期間?
以勤務紀錄、簽到、影像、人證等固定行為發生時點與當時的現役身分。
Q11陸海空軍懲罰法 vs 陸海空軍刑法差在哪?
懲罰法處理違紀(行政紀律),刑法處理犯罪(刑事),第2條第一項但書處理兩者順序。
Q12軍人違紀 vs 公務員懲戒差在哪?
都採『離職後仍可追究在職行為』邏輯,但軍人走本法、公務員走公務員懲戒法,程序與機關不同。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4 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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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6 版
(0190927 制定)
對一犯行而有數個直接上官管轄時,祇科一次之懲罰。
(0240215 全文修正)
懲罰種類如左: 軍官佐之懲罰: 一、撤職。 二、停職。 三、記過。 四、罰薪。 五、檢束。 六、申誡。 士兵之懲罰: 一、降級。 二、禁閉。 三、勞役。 四、禁足。 五、罰站。 六、申誡。
(0411125 全文修正)
前條第一項所稱之現役軍人,係指編制所列現職在營者而言。
(0560623 全文修正)
本法稱現役軍人者,謂陸、海、空軍軍官、士官及士兵在營服現役者而言。
(1040421 全文修正)
本法所稱現役軍人,指依兵役法或其他法律服現役之軍官、士官及士兵。
立法理由參照軍事審判法第二條及陸海空軍刑法第六條有關現役軍人之定義予以修正,以期法律規範一致性。
(1130715 全文修正)
軍人違紀行為之懲罰,除其他法律另有規定外,依本法行之。 本法規定,對喪失現役軍人身分者於服現役期間之行為,亦適用之。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 二、為明確本法與其他法律之適用關係,增訂第一項,定明對於軍人違紀行為之懲罰,應依本法所定之懲罰種類、調查、懲罰程序及執行等規範為之,權責長官不得以本法以外之法律,對所屬軍人施以懲罰。另因應未來法規對於軍人兼具公職律師或醫師等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身分,抑或其他特殊情形為軍人懲罰之特別立法之可能,爰定明軍人懲罰,除其他法律有特別規定外,適用本法之規定。 三、考量部分違紀事件於開始調查或懲罰時,行為人可能已不具現役軍人身分,為避免以退伍等手段規避懲罰責任,爰參酌公務員懲戒法第一條第二項,將原條文酌作文字修正,並列為第二項。
- 法律名詞
- 期間名詞
- 適名詞
對一犯行而有數個直接上官管轄時,祇科一次之懲罰。
懲罰種類如左: 軍官佐之懲罰: 一、撤職。 二、停職。 三、記過。 四、罰薪。 五、檢束。 六、申誡。 士兵之懲罰: 一、降級。 二、禁閉。 三、勞役。 四、禁足。 五、罰站。 六、申誡。
前條第一項所稱之現役軍人,係指編制所列現職在營者而言。
本法稱現役軍人者,謂陸、海、空軍軍官、士官及士兵在營服現役者而言。
參照軍事審判法第二條及陸海空軍刑法第六條有關現役軍人之定義予以修正,以期法律規範一致性。
一、條次變更。 二、為明確本法與其他法律之適用關係,增訂第一項,定明對於軍人違紀行為之懲罰,應依本法所定之懲罰種類、調查、懲罰程序及執行等規範為之,權責長官不得以本法以外之法律,對所屬軍人施以懲罰。另因應未來法規對於軍人兼具公職律師或醫師等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身分,抑或其他特殊情形為軍人懲罰之特別立法之可能,爰定明軍人懲罰,除其他法律有特別規定外,適用本法之規定。 三、考量部分違紀事件於開始調查或懲罰時,行為人可能已不具現役軍人身分,為避免以退伍等手段規避懲罰責任,爰參酌公務員懲戒法第一條第二項,將原條文酌作文字修正,並列為第二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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