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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軍人員分類規則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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甄別人員軍職專長,以面試、測驗、實作及主官考等方法行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所提供的法條「國軍人員分類規則」第16條,甄別國軍人員的軍職專長主要是透過面試、測驗、實作以及主官的考核等方式進行。具體的操作方式可能因著不同的情況而有所不同,例如對於特定的職業或技能,可能需要進行與之相關的問題面試或技能測試,以查驗個人對相關領域的了解和能力。此外,可能還會進行一些實作測試,以驗證個人在實際操作中的技能和表現。最後,主官的考核也可能作為評估個人軍職專長的重要指標之一。具體甄別人員的方式和標準可能會根據不同的情況和需求作出相應的調整和裁決。

  • 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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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軍人員分類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國軍人員分類規則第 16 條規定:「甄別人員軍職專長,以面試、測驗、實作及主官考核等方法行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國軍人員分類規則第 1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