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軍人員分類規則 第 1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人員軍職專長熟練水準之區分規定如左: 一、進入資格:凡對某種軍職專長,可能或部分合格,但尚未到達熟練水準者,謂之進入資格。 二、完全資格:已全部具備軍職專長所要求之資格,且已到達熟練水準者謂之完全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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