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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軍人員分類規則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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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員軍職專長熟練水準之區分規定如左: 一、進入資格:凡對某種軍職專長,可能或部分合格,但尚未到達熟練水準者,謂之進入資格。 二、完全資格:已全部具備軍職專長所要求之資格,且已到達熟練水準者謂之完全資格。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國軍人員分類規則第17條,人員軍職專長熟練水準之區分規定如下: 一、進入資格:指對某種軍職專長具備可能或部分合格,但尚未達到熟練水準的情形。 例如,一位士兵正在接受射擊訓練,他已經學習了所有相關技巧,但還沒有達到完全熟練的水準。因此,他具有該軍職專長的進入資格,但尚未完全熟悉。 二、完全資格:指已經具備軍職專長所要求的全部資格,且已經達到完全熟練的水準。 例如,一位士官已經完成了所有相關訓練並通過評估,他已經擁有完全的操作技巧和知識,達到了該軍職專長的完全資格。 總之,根據國軍人員分類規則第17條,進入資格和完全資格是用於區分人員對於特定軍職專長的熟練程度的術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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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軍人員分類規則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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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國軍人員分類規則第 17 條規定:「人員軍職專長熟練水準之區分規定如左: 一、進入資格:凡對某種軍職專長,可能或部分合格,但尚未到達…」(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國軍人員分類規則第 1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