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員軍職專長熟練水準,均須於軍職專長號碼中表示之,以資識別,其軍職專長名稱,則完全相同。
根據國軍人員分類規則第 18 條,人員軍職專長熟練水準必須在軍職專長號碼中表示,以供識別。此外,根據規則,軍職專長名稱必須完全相同。這意味著具有相同軍職專長號碼的人員應具有相同的專長水準,並且其軍職專長名稱應完全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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