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員具有左列各款條件之一者,可授予進入資格軍職專長: 一、曾受該軍職專長規定之全部教育,但未從事該軍職專長工作者。 二、具有該軍職專長所規定之全部經歷 (驗) ,但未受該軍職專長規定之全部教育者。 三、曾受該軍職專長規定之部分教育,及具有部分經歷 (驗) ,因任職需要者。 四、具有該軍職專長之低級軍職專長,其現階已進入該軍職專長階級範圍因任職需要者。 五、曾在軍事校班或民間學校畢業,其所受教育合於某一軍職專長之內容,而未具該軍職專長之經歷 (驗) 者。
根据题目提供的信息,国军人员分類規則第19條规定了授予进入資格軍職專長的条件。具体条件如下: 一、曾受該軍職專長規定之全部教育,但未從事該軍職專長工作者。 範例:某士官曾接受野戰砲兵官的全部教育,但因工作需要而未从事该职业。 二、具有該軍職專長所規定之全部經歷(驗),但未受該軍職專長規定之全部教育者。 範例:某士兵具有野戰砲兵指揮官的全部经验,但未接受过该职业的全部教育。 三、曾受該軍職專長規定之部分教育,及具有部分經歷(驗),因任職需要者。 範例:某军人曾接受了军事情報官的部分教育并具备相关经验,因职务需要而符合该条件。 四、具有該軍職專長之低級軍職專長,其現階已進入該軍職專長階級範圍因任職需要者。 範例:某士兵具备低级野战砲兵官的专长并且根据职务需求已进入了该野战砲兵官的级别范围。 五、曾在軍事校班或民間學校畢業,其所受教育合於某一軍職專長之內容,而未具該軍職專長之經歷(驗)者。 範例:某士兵在军事学校或民间学校毕业,其所受教育内容与某个军事职业的要求相符,但缺乏该职业的实际经验。 以上是根据提供的信息解释的国军人员分類規則第19條的具体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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