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軍人員分類規則 第 1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人員具有左列各款條件之一者,可授予進入資格軍職專長: 一、曾受該軍職專長規定之全部教育,但未從事該軍職專長工作者。 二、具有該軍職專長所規定之全部經歷 (驗) ,但未受該軍職專長規定之全部教育者。 三、曾受該軍職專長規定之部分教育,及具有部分經歷 (驗) ,因任職需要者。 四、具有該軍職專長之低級軍職專長,其現階已進入該軍職專長階級範圍因任職需要者。 五、曾在軍事校班或民間學校畢業,其所受教育合於某一軍職專長之內容,而未具該軍職專長之經歷 (驗) 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