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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軍人員分類規則 第 2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人員具有左列各款條件之一者,可授予完全資格軍職專長: 一、具有該軍職專長規定之必須資格,且已達到熟練水準者。 二、在職訓練期滿或專長經歷時間屆滿,經考驗達到熟練水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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