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員軍職專長以選定一個主要軍職專長,二個次要軍職專長為原則,其餘列為經歷專長,以為人事運用之依據。
根據國軍人員分類規則第21條,人員的軍職專長原則上必須選定一個主要軍職專長和兩個次要軍職專長,其他專長則列為經歷專長。根據這個規定,人員的專長分類將作為人事運用的參考依據。具體來說,每個人員的軍職專長分類將決定其在軍中的職務和工作內容。這有助於確保軍中各部門能夠有適當的專業人才並正確運用其專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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