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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軍人員分類規則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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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員軍職專長以選定一個主要軍職專長,二個次要軍職專長為原則,其餘列為經歷專長,以為人事運用之依據。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國軍人員分類規則第21條,人員的軍職專長原則上必須選定一個主要軍職專長和兩個次要軍職專長,其他專長則列為經歷專長。根據這個規定,人員的專長分類將作為人事運用的參考依據。具體來說,每個人員的軍職專長分類將決定其在軍中的職務和工作內容。這有助於確保軍中各部門能夠有適當的專業人才並正確運用其專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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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軍人員分類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國軍人員分類規則第 21 條規定:「人員軍職專長以選定一個主要軍職專長,二個次要軍職專長為原則,其餘列為經歷專長,以為人事運用之依據…」(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國軍人員分類規則第 2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