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軍人員分類規則 第 2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核定人員主要軍職專長,應依左列各項因素為準: 一、從事軍職專長工作時間最久,經驗最為豐富者。 二、所受教育時間最久,其所習得學識技能,對軍事最有價值者。 三、在人員所有軍職專長中具有指揮或技術性較高者。 四、當前軍事業務最感缺乏或最為需要者。 五、所任職務及所受訓練,距現在時間最近者。 六、個人興趣最為適合者。
核定人員主要軍職專長,應依左列各項因素為準: 一、從事軍職專長工作時間最久,經驗最為豐富者。 二、所受教育時間最久,其所習得學識技能,對軍事最有價值者。 三、在人員所有軍職專長中具有指揮或技術性較高者。 四、當前軍事業務最感缺乏或最為需要者。 五、所任職務及所受訓練,距現在時間最近者。 六、個人興趣最為適合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