兵役法 第 44-1 條
- 1.現役軍人依前條第一項第七款所享有之傷亡慰問金、團體意外保險及其他依法令所享有之獎金、津貼等權利;其發給之對象、類別、條件及程序等相關事項之法令,除其他法律另有規定外,由國防部、內政部分別擬訂,報行政院核定。
- 2.前項現役軍人依法令所享有之獎金、津貼等權利,於服務於國防部及其所屬機關(構)、部隊或學校之公務人員或聘雇人員,準用之;該等人員得比照現役軍人之條件,以自費方式參加國軍團體意外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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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兵役法第44條之1是授權條文:軍人傷亡慰問金、團體意外保險與各類津貼的金額與條件,由國防部、內政部報行政院核定的辦法決定,不直接寫在兵役法。
Q · 軍中的慰問金、津貼是依哪條法律發的?金額在哪裡查?
依兵役法第44條之1,現役軍人的傷亡慰問金、團體意外保險及各類獎金津貼,其發給對象、類別、條件與程序,由國防部、內政部分別擬訂後報行政院核定。換言之,金額與條件不寫在兵役法本身,而在授權訂定的行政命令裡。第2項並規定服務於國防部及所屬機關、部隊或學校的公務人員或聘僱人員準用,且得比照現役軍人以自費方式參加國軍團體意外保險。
白話解讀
薪資單上多出來的那筆「傷亡慰問金」「春節三節慰問金」「安養津貼」, 加減算一算可能是兩三萬塊。但你想知道金額怎麼算、條件是什麼、為什麼這個月有那個月沒有, 翻遍兵役法找不到答案。原因是這條 44-1 把所有細節轉介出去: 由國防部、內政部分別擬訂發給對象、類別、條件、程序的法令, 報行政院核定。換句話說, 你拿到的每一筆津貼背後都是行政命令, 不是法律本身。這條 2017 年才新增, 在此之前這套制度行之有年但法源模糊, 連審計部都建議要法制化。對你來說最關鍵的彩蛋藏在第2項: 服務於國防部及其所屬機關、部隊或學校的「公務員」和「聘僱人員」也準用同樣的獎金津貼, 而且可以自費參加國軍團體意外保險。這代表非軍人身分但在國防系統服務的人也能搭上這列車。
法律定性
兵役法第44條之1為授權性條文,將現役軍人傷亡慰問金、團體意外保險及獎金津貼的發給細節,授權國防部、內政部擬訂並報行政院核定;第2項並使國防系統內的公務人員、聘僱人員準用該等獎金津貼,並得自費參加國軍團體意外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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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軍中津貼金額為什麼查不到?▾
因為44-1把細節授權給行政命令,金額定在報行政院核定的辦法裡。
Q2國防部聘僱人員能買國軍團體意外保險嗎?▾
能,依44-1第2項可比照現役軍人以自費方式參加。
Q3傷亡慰問金是兵役法直接規定的嗎?▾
不是,兵役法只授權,實際發給依國防部、內政部擬訂的辦法。
Q444-1是什麼時候新增的?▾
民國106年(2017)新增,目的是把過去法源模糊的軍中津貼制度法制化。
Q5公務人員準用是否等於和軍人完全一樣?▾
不是,準用是借用相同辦法,可能有條件限制,實際以辦法內容為準。
Q6津貼條件改變要修兵役法嗎?▾
不用,因授權給行政命令,修辦法即可調整。
Q7自費參加國軍團體意外保險要找誰辦?▾
向所屬機關人事單位或國軍團體保險承辦單位申請。
Q8內政部在這條扮演什麼角色?▾
與國防部分別就職掌範圍擬訂相關法令,再報行政院核定。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對象 | 獎金津貼 | 團體意外保險 | 性質 |
|---|---|---|---|
| 現役軍人 | 法定給付(依授權辦法) | 依制度參加 | 法定 |
| 國防部公務人員/聘僱人員 | 準用第1項 | 得比照軍人自費參加 | 準用+自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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