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兵役法 第 44-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現役軍人依前條第一項第七款所享有之傷亡慰問金、團體意外保險及其他依法令所享有之獎金、津貼等權利;其發給之對象、類別、條件及程序等相關事項之法令,除其他法律另有規定外,由國防部、內政部分別擬訂,報行政院核定
  2. 前項現役軍人依法令所享有之獎金、津貼等權利,於服務於國防部及其所屬機關(構)、部隊或學校之公務人員或聘雇人員,準用之;該等人員得比照現役軍人之條件,以自費方式參加國軍團體意外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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