兵役法施行法 第 27 條(教育召集或勤務召集之實施)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教育召集或勤務召集之範圍、人數、時日,由國防部按年度計畫實施,於退伍後八年內,以四次為限,每次不超過二十日。但國防部得視軍事需要酌增年限、次數及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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