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兵役法施行法26臨時召集之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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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臨時召集之範圍、人數、時日,由國防部視軍事需要以命令實施之。
  2. 2.臨時召集入營之服役時間,在戰時或常事變時,與動員召集同;在平時,先後在營服役時間合計以一年為限。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兵役法施行法第26條的規定,臨時召集的範圍、人數和時間由國防部根據軍事需要以命令方式實施。根據該條規定,在戰時或非常事變時,臨時召集的入營服役時間與動員召集相同;而在平時,臨時召集的入營服役時間則限制在一年內。 相關範例可參考: 根據該條規定,假如國防部判斷出現戰時或非常事變的情況,可以根據該命令進行臨時召集,並將相關人員指派到部隊中服役,其入營服役時間將與動員召集相同,根據戰況等因素可能有所變動。 另外,在平時,國防部可以根據臨時召集的需要以命令方式進行召集,並指定相關人員進行入營服役。然而,在平時的情況下,臨時召集的入營服役時間則限制在一年內,超過這個期限就不再屬於臨時召集的範疇。

立法沿革 4

(0360114 制定)

地方非常事變時,得由縣市政府召集國民兵,但須呈報上級機關備核。

(0431123 全文修正)

國民兵組織、管理、教育、訓練、服役規程,由行行院定之。

(0891121 全文修正)

臨時召集之範圍、人數、時日,由國防部視軍事需要以命令實施之。   臨時召集入營之服役時間,在戰時或非常事變時,與動員召集同;在平時,先後在營服役時間合計以一年十個月為限。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四十八條移列。   二、配合兵役法第十六條修正常備兵現役役期為一年十個月,並酌作文字修正。

(1020114 修正)

臨時召集之範圍、人數、時日,由國防部視軍事需要以命令實施之。   臨時召集入營之服役時間,在戰時或非常事變時,與動員召集同;在平時,先後在營服役時間合計以一年為限。

立法理由配合兵役法第十六條所定常備兵現役之役期,將第二項平時在營服役時間上限,由「一年十個月」修正為「一年」。

  • 名詞
(0360114 制定)

地方非常事變時,得由縣市政府召集國民兵,但須呈報上級機關備核。

(0431123 全文修正)

國民兵組織、管理、教育、訓練、服役規程,由行行院定之。

(0891121 全文修正)

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四十八條移列。   二、配合兵役法第十六條修正常備兵現役役期為一年十個月,並酌作文字修正。

(1020114 修正)

配合兵役法第十六條所定常備兵現役之役期,將第二項平時在營服役時間上限,由「一年十個月」修正為「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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兵役法施行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兵役法施行法第 26 條規定:「臨時召集之範圍、人數、時日,由國防部視軍事需要以命令實施之。臨時召集入營之服役時間,在戰時或非常…」(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兵役法施行法第 2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兵役法施行法第 26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02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