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兵役法施行法 第 26 條(臨時召集之實施)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臨時召集之範圍、人數、時日,由國防部視軍事需要以命令實施之。
  2. 臨時召集入營之服役時間,在戰時或常事變時,與動員召集同;在平時,先後在營服役時間合計以一年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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