後備軍人各管理機關為瞭解後備軍人在鄉狀況,得會同直轄市、縣(市)政府、鄉(鎮、市、區)公所等有關機關實施訪問或連繫。
根據後備軍人管理規則第49條,後備軍人各管理機關可以與直轄市、縣(市)政府以及鄉(鎮、市、區)公所等相關機關合作,進行訪問或聯繫,以了解後備軍人在鄉的狀況。這條規則的目的是讓後備軍人的管理機關能夠掌握相關情報,以便更好地管理後備軍人。 參考資料: 1. 《後備軍人管理規則》: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I0020035 舉例: 根據此法條,如果某個後備軍人管理機關想要了解後備軍人在某個鄉鎮的情況,他們可以與該鄉鎮公所聯繫,進行訪問或諮詢,以獲取相關資訊。這樣可以幫助後備軍人管理機關更好地了解當地後備軍人的狀況,並根據這些資訊進行相應的管理工作。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