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召集規則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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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本規則所定各種召集令及動員召集預告書之送達處所,依應召員之戶籍地址,或其向縣市後備指揮部申請指定之通訊地址。
  2. 2.本規則所定各種召集之相關資訊,國防部後備指揮部得以專屬網頁、網際網路、電話、電子郵件或其他適當方法傳達應召員或廣泛周知。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召集規則第 5-1 條規定了召集令及動員召集預告書的送達處所,根據應召者的戶籍地址或者其向縣市後備指揮部申請指定的通訊地址。此外,召集規則也明確國防部後備指揮部可以使用專屬網頁、網際網路、電話、電子郵件或其他適當的方法向應召者傳達相關資訊,或者進行廣泛宣傳。根據最新法規,召集令的送達方式可以使用郵寄、挂號郵件、傳真、電子郵件等方式。

  • 送達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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召集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召集規則第 5-1 條規定:「本規則所定各種召集令及動員召集預告書之送達處所,依應召員之戶籍地址,或其向縣市後備指揮部申請指定…」(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召集規則第 5-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