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召集規則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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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動員召集範圍、人數,依本法第二十四條規定辦理;其召集準備如下: 一、國防部依年度動員需要,按年令頒軍隊動員計畫。 二、國防部後備指揮部接奉前款規定之年度軍隊動員計畫後,應即轉頒地區後備指揮部、縣市後備指揮部,並訂定年度動員作業實施計畫,下達地區後備指揮部、縣市後備指揮部及函送直轄市、縣(市)政府,完成一切召集準備。 三、地區後備指揮部依年度軍隊動員計畫及年度動員作業實施計畫,除予縣市後備指揮部必要之指示、受理人員之申請及指定主充足縣市後備指揮部外,並會同辦理編審、輔導資料傳輸、校、分發、事故處理,完成召集準備。 四、縣市後備指揮部依年度動員作業實施計畫及地區後備指揮部之指示,核對、校正及傳輸人員申請資料,完成人員充足作業,將動員召集令及動員召集名冊分送有關警察分局保管,另將動員召集名冊送動員部隊,並適時辦理要員增刪遞補、管制事故處理、規定偏遠地區動員召集令保管之下授原則,輔導警察分局完成召集準備,及協調動員部隊、役政、戶政單位,適時完成各項配合作業。 五、警察分局接到動員召集令及動員召集名冊後,應即確實核對,並將動員召集令按動員符號區分分駐所、派出所,分別裝袋保管,於袋上註明動員符號與分駐所、派出所名稱及動員召集令數目。 六、動員召集令之受領及傳達,必要時得舉行模擬演習。
  2. 2.直轄市、縣(市)政府對前項召集準備工作,應督導所屬主管召集事務之役政、戶政、警政單位及人員,密切連繫配合,完成一切召集準備事務。
  3. 3.國防部後備指揮部對於納入年度動員召集名冊之應召員,應以動員召集預告書郵遞送達通知其預為應召之準備;其郵遞送達,依行政程序法規定辦理。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召集規則第6條規定了動員召集的相關準備工作。按照該條的規定,國防部根據每年的動員需求,頒布軍隊動員計畫。然後,國防部後備指揮部會收到該計畫並下達給地區後備指揮部、縣市後備指揮部,各級指揮部必須根據指示並訂定年度動員作業實施計畫,完成所有召集的準備工作。地區後備指揮部將與縣市後備指揮部一起處理資料、核對、分發和處理事故等工作,確保召集的準備工作完成。縣市後備指揮部則負責校對和傳輸人員申請資料,並將動員召集令及動員召集名冊分送給警察分局保管。警察分局則需要核對並保管動員召集令,並進行相關的訓練活動。直轄市、縣(市)政府則需要督導役政、戶政、警政單位的召集事務,密切配合完成召集的準備工作。國防部後備指揮部對於納入年度動員召集名冊的被徵召人員,應以動員召集預告書郵遞通知其預先做好應召的準備。郵遞送達的具體程序則按照行政程序法規定辦理。 參考資料:《國防法》、《部隊動員法》、《行政程序法》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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召集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召集規則第 6 條規定:「動員召集範圍、人數,依本法第二十四條規定辦理;其召集準備如下: 一、國防部依年度動員需要,按年令…」(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召集規則第 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