召集規則第6條規定了動員召集的相關準備工作。按照該條的規定,國防部根據每年的動員需求,頒布軍隊動員計畫。然後,國防部後備指揮部會收到該計畫並下達給地區後備指揮部、縣市後備指揮部,各級指揮部必須根據指示並訂定年度動員作業實施計畫,完成所有召集的準備工作。地區後備指揮部將與縣市後備指揮部一起處理資料、核對、分發和處理事故等工作,確保召集的準備工作完成。縣市後備指揮部則負責校對和傳輸人員申請資料,並將動員召集令及動員召集名冊分送給警察分局保管。警察分局則需要核對並保管動員召集令,並進行相關的訓練活動。直轄市、縣(市)政府則需要督導役政、戶政、警政單位的召集事務,密切配合完成召集的準備工作。國防部後備指揮部對於納入年度動員召集名冊的被徵召人員,應以動員召集預告書郵遞通知其預先做好應召的準備。郵遞送達的具體程序則按照行政程序法規定辦理。 參考資料:《國防法》、《部隊動員法》、《行政程序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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