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召集規則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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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動員召集依動員令實施,由國防部同時以電話及書面二種方式,按下列規定傳達之: 一、電話動員令: (一)國防部後備指揮部接奉國防部電話動員令要旨後,立即傳達所屬地區後備指揮部及縣市後備指揮部,並通報內政部役政、警政單位及其他有關機關。 (二)地區後備指揮部對動員符號後,立即傳達所屬縣市後備指揮部。 (三)縣市後備指揮部核對動員符號及查明應召員報到日、時後,立即向轄區警察分局傳達,並通知有關直轄市、縣(市)政府及警察局。直轄市、縣(市)政府應轉知有關鄉(鎮、市、區)公所。 (四)警察分局立即傳達所屬分駐所、派出所,並派專差受領動員召集令及動員召集名冊。 (五)發話及受話單位,均應記錄通話人級職、姓名、通話內容及通話起止時間;受話單位並應向發話單位查證。 二、書面動員令:依前款程序以專差、傳真、電傳或加急電報,逐級送達至警察分局,並由縣市後備指揮部通報有關直轄市、縣(市)政府及警察局。
  2. 2.前項動員令得視實際需要,配合大眾傳播媒體下達。
  3. 3.第一項動員令傳達完畢後,應將傳達情形列表層報國防部。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召集規則第7條,動員召集可以透過電話及書面兩種方式進行傳達。具體而言,電話動員令由國防部後備指揮部接到國防部的電話動員令要旨後,立即傳達所屬地區後備指揮部和縣市後備指揮部,並通報內政部役政、警政單位及其他相關機關。地區後備指揮部核對動員符號後,立即傳達所屬縣市後備指揮部。縣市後備指揮部核對動員符號及查明應召員報到日、時後,立即向轄區警察分局傳達,並通知有關直轄市、縣市政府及警察局。警察分局立即傳達所屬分駐所、派出所,並派專差受領動員召集令及動員召集名冊。書面動員令則依類似的程序進行傳達,逐級送達至警察分局,最後由縣市後備指揮部通報有關直轄市、縣(市)政府及警察局。動員令還可以根據實際需要,配合大眾傳播媒體進行傳達。傳達完畢後,還需要將傳達情形列表報告國防部。這些規定有效確保召集令能夠及時且正確地傳達給相關機關和個人。 參考資料:中華民國國防部網站,https://www.mnd.gov.tw/,最後訪問日期:2021年6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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召集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召集規則第 7 條規定:「動員召集依動員令實施,由國防部同時以電話及書面二種方式,按下列規定傳達之: 一、電話動員令: (…」(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召集規則第 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