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召集規則第7條,動員召集可以透過電話及書面兩種方式進行傳達。具體而言,電話動員令由國防部後備指揮部接到國防部的電話動員令要旨後,立即傳達所屬地區後備指揮部和縣市後備指揮部,並通報內政部役政、警政單位及其他相關機關。地區後備指揮部核對動員符號後,立即傳達所屬縣市後備指揮部。縣市後備指揮部核對動員符號及查明應召員報到日、時後,立即向轄區警察分局傳達,並通知有關直轄市、縣市政府及警察局。警察分局立即傳達所屬分駐所、派出所,並派專差受領動員召集令及動員召集名冊。書面動員令則依類似的程序進行傳達,逐級送達至警察分局,最後由縣市後備指揮部通報有關直轄市、縣(市)政府及警察局。動員令還可以根據實際需要,配合大眾傳播媒體進行傳達。傳達完畢後,還需要將傳達情形列表報告國防部。這些規定有效確保召集令能夠及時且正確地傳達給相關機關和個人。 參考資料:中華民國國防部網站,https://www.mnd.gov.tw/,最後訪問日期:2021年6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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