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第38條,該條分為兩項來討論。 第1項規定了在支領退休俸或贍養金的軍官、士官在生前預先立遺囑的情況下,若遺囑中指定的遺屬中包含某人作為一次金或改支遺屬年金的領受人,則按照遺囑的內容進行分配。但是,若支領退休俸或贍養金的軍官、士官有未成年子女,則其子女的領受比率不得低於原本的領取比率。 第2項規定了在支領退休俸或贍養金的軍官、士官生前沒有立遺囑,且同一順序遺族無法協調選擇同一種類的遺屬一次金或改支遺屬年金時,則由各遺族分別按照自己的選擇,根據前條第三項的規定比率進行領取。 根據上述資料,可以得出以下範例: 例如,一名軍官在生前預先立遺囑,指定其配偶為一次金的領受人,而未成年子女的領受比率則按照原本的領取比率進行分配。 參考資料: 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第38條
軍官、士官在本條例施行前,已有之現役年資未滿十五年,於本條例施行後退伍除役,擇領退休俸者,另按未滿十五年之年資為準,依左列規定,擇一支給補償金: 一、每減一年,增給半個基數之一次補償金。 二、每減一年,增給基數百分之0.五之月補償金。 軍官、士官在本條例施行前,已有之現役年資未滿二十年,於本條例施行後退除,其前後服現役年資合計滿十五年,擇領退休俸者,依其在本條例施行後年資,每滿半年,一次增發半個基數之補償金,最高一次增發三個基數,至二十年止;其前後服現役年資超過二十年者,每滿一年,減發半個基數,至滿二十六年者,不再增減。其增減基數由基金支給。
立法理由一、軍官、士官在本條例施行前後,均有現役年資者,應前後台併計算,惟現行軍官、士官服役條例規定,擇領退休俸人員,服現役前十五年,每年均按月照現役官階月俸額百分之五給與,條件較為優厚。新制實施,每服現役一年,則照基數(本俸加一倍)百分之二給與,退除所得相對減少,故本條第一項明定退除補償金辦法。凡於本條例施行前之服現役年資未滿十五年,於本條例施行後退除,擇領退休俸人員,另按未滿十五年之年資為準,由退除人員選擇支給一次補償金或月補償金,以補足其差額,並可避免繳費多所得少之情事。 二、第二項條文,係參照公務人員退休法第十六條之一第六項之規定而訂定。基於平衡考量,對於本條例施行前服現役年資未滿二十年,於本條例施行後退除,其前後年資合計滿十五年,擇領退休俸者,依其在本條例施行後年資,每滿半年,一次增發半個基數之補償金,最高一次增發三個基數,至二十年止;前後年資超過二十年者,每滿一年,減發半個基數,至滿二十六年,不再增減,其增減基數,由基金支給。
支領退休俸或贍養金之軍官、士官生前預立遺囑,於前條第二項遺族中,指定遺屬一次金或改支遺屬年金領受人者,從其遺囑。但支領退休俸或贍養金之軍官、士官未成年子女之領受比率,不得低於其原得領取比率。 支領退休俸或贍養金之軍官、士官生前未立遺囑,且同一順序遺族無法協調選擇同一種類之遺屬一次金或改支遺屬年金時,由遺族分別依其擇領種類,按前條第三項規定之比率領取。
立法理由照協商共識條文通過。,,,,
一、軍官、士官在本條例施行前後,均有現役年資者,應前後台併計算,惟現行軍官、士官服役條例規定,擇領退休俸人員,服現役前十五年,每年均按月照現役官階月俸額百分之五給與,條件較為優厚。新制實施,每服現役一年,則照基數(本俸加一倍)百分之二給與,退除所得相對減少,故本條第一項明定退除補償金辦法。凡於本條例施行前之服現役年資未滿十五年,於本條例施行後退除,擇領退休俸人員,另按未滿十五年之年資為準,由退除人員選擇支給一次補償金或月補償金,以補足其差額,並可避免繳費多所得少之情事。 二、第二項條文,係參照公務人員退休法第十六條之一第六項之規定而訂定。基於平衡考量,對於本條例施行前服現役年資未滿二十年,於本條例施行後退除,其前後年資合計滿十五年,擇領退休俸者,依其在本條例施行後年資,每滿半年,一次增發半個基數之補償金,最高一次增發三個基數,至二十年止;前後年資超過二十年者,每滿一年,減發半個基數,至滿二十六年,不再增減,其增減基數,由基金支給。
照協商共識條文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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