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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備兵現役病傷停役檢定標準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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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常備兵現役在營期間,因罹患足以危害團體健康及安全之疾病或病傷,經診斷確定不堪服役者,其停役之檢定依本標準之規定;本標準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令之規定。
  2. 2.前項病傷停役之檢定標準表(以下簡稱標準表),如附件。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該法規的第2條,當常備兵現役在營期間因罹患足以危害團體健康及安全之疾病或病傷,經診斷確定不堪服役時,就其停役應依照本標準的規定進行檢定。如果本標準沒有規定的話,則適用其他法令的規定。可以參考的相關資料為「兵役法施行法」。

  • 法令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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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備兵現役病傷停役檢定標準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常備兵現役病傷停役檢定標準第 2 條規定:「常備兵現役在營期間,因罹患足以危害團體健康及安全之疾病或病傷,經診斷確定不堪服役者,其停役之檢定…」(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常備兵現役病傷停役檢定標準第 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